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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配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乐清市输配电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的会员是由乐清籍输配电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社会道德行为。团结和联络输配电企业。研究和发展输配电行业,坚持服务、加强自律、发挥沟通、协调、自律、维权作用,为乐清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管理部门:本团体自觉接受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乐清市柳市镇环城东路27号(一开集团二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输配电行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输配电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输配电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输配电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输配电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广泛开展输配电行业学术交流;积极开展输配电行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输配电行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输配电行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输配电行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六)建立本市输配电行业基地,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输配电行业新技术;
(七)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输配电行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输配电行业书刊、声像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输配电行业领域的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            优先参与本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
(四)决定各办事记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会员的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
(二)            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8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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