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
(四)决定各办事记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会员的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
(二) 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